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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我行自202031日起开始受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总体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均同意变更后,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转换范围•

     本次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范围为:20201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参考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贷款到期日在2020831日之前的可不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转换规则•

01

 

定价基准 

 

     经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02

 

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的加点值或利率水平可与原贷款经办行协商确定。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03

 

重定价方式   

 

     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转换渠道•

     您可联系原贷款业务办理机构,并与我行协商具体转换条款。

 

•转换时间•

202031日起,原则上于2020810日前完成。

2020810日前您尚未办理转换且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我行将于810日参考银行业普遍做法,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文件要求,对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进行批量转换(加点数值等于原借款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

 

•温馨提醒•

(一)疫情期间,请您避开定价基准转换的高峰期,在转换期内分散办理。

(二)相比贷款基准利率,LPR的市场化程度更高,更能反映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请自主判断是否转换定价基准,我行充分尊重您的选择权。

(三)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期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请您届时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四)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